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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全省农业水环境治理视频会议获悉,省农业厅、环保厅和国土资源厅日前联合出台《浙江省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验收办法(试行)》。对养殖场排泄物污染治理所需达到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不仅为我省农业水环境治理设定了标准,也为我省畜牧业首次设立了环境准入门槛。
据该《办法》规定,今后畜禽养殖场完成污染整治后,需经过两个月以上运行、粪污达到生态消纳利用或达标排放要求的,再由主体向乡镇政府提出达标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由县农业、环保部门在1个月内联合出具《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验收意见》。对采用生化或工业净化达标处理、符合国家和省排污许可证申领条件的规模养殖场,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验收不能通过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或整治无望的,将被关闭。
据悉,到2015年底,在农业水环境治理中保留下来的养殖场,都要依此《办法》达标养殖;其中,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手续不全的规模养殖场,一旦整治达标,可给予畜禽养殖用地备案,获得合法经营资格。今后我省新建的养殖场也将按此《办法》实行准入。省农业厅则将专门为此建立养殖场污染治理电子信息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