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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朱海洋)今后在浙江,若想从事畜牧业,一旦养殖场排泄物污染治理未能达到环境标准,将一律不予准入。日前出台的《浙江省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验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适用于年生猪存栏50头以上的养殖场(其他畜禽按猪当量折算),其中,生猪存栏200头以上的界定为规模养殖场。今后新建的养殖场也将按此《办法》实行准入。
依据该《办法》,浙江所有畜禽养殖场完成污染整治后,均需经过两个月以上运行、粪污达到生态消纳利用或达标排放要求的,再由主体向乡镇政府提出达标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由县农业、环保部门在1个月内联合出具《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验收意见》。对采用生化或工业净化达标处理、符合国家和省排污许可证申领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浙江将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对验收不能通过的养殖场,予以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或整治无望的养殖场,将被关闭。
据了解,到2015年底,农业水环境治理中保留下来的养殖场,都要依此《办法》达标养殖。其中,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手续不全的规模养殖场,一旦整治达标,可给予畜禽养殖用地备案,获得合法经营资格。除此之外浙江省农业厅为此将专门建立养殖场污染治理电子信息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对发现有偷排漏排、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养殖主体,浙江将予以依法查处,严重者还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