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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霉变饲料成“合格产品” 养猪户艰难维权
    来源:  发布日期:2015-04-16  发布者:佚名  共阅581次

    谁来维护受损养猪户的利益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的王新辉和蔡自清两人合伙开办了一家养猪场,是该区小有名气的科技示范养猪户。2013年8月31日和9月1日,他们在益阳沧水铺工业园湖南大旺饲料有限公司购进猪饲料16吨。谁知用这种饲料喂猪后,猪出现红色斑块、拉稀等病状,并陆续出现了死猪情况。养猪场工作人员事后发现,买回来的猪饲料竟存在霉变现象。9月15日,闻讯前来调查的赫山区饲料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对此进行了证实,并进行了现场拍照。虽经全力救治,养猪场最后还是死了33头大肥猪。

    厂家岂能将霉变饲料卖给用户,王新辉和蔡自清决心找厂家讨个说法,并挽回自己的损失。可是,让他们没想到的是,一件在他们看来是证据确凿,板上钉钉的事,一年多来,在既打了民事官司,又打了行政官司后,结果却让他们欲哭无泪。

    霉变饲料被认定为“合格产品”

    事发后,王新辉二人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索赔。可是,官司从区法院打到市中院,法院先后3次进行了民事判决,两次行政判决,结果都是驳回了王新辉二人的诉讼请求。

    王新辉二人败诉的主要原因,是一份验检报告和一纸合格证明。

    2013年9月22日,赫山区饲料管理办公室对有异议的饲料进行了抽样,并将样品送到国家饲料质量检验中心(武汉),要求对饲料的黄曲霉毒素B1、水分含量等5项内容进行检测。经检测,送检饲料的5项检测内容全都合格。送检结论出来后,他们对检测结果深表怀疑,要求复检,但没得到赫山区饲料管理办公室的同意。而40天的饲料保质期很快也过去了。

    一份以赫山区畜牧水产局的口吻,加盖的却是其下属单位赫山区饲料行业管理办公室公章的“饲料检测合格证明”也出现在庭审中。该证明声称:根据武汉的检测结果,“我局”判定由湖南大旺有限公司生产的饲料为合格产品。

    2014年1月和8月,赫山区人民法院先后两次以此为依据,判定产品不存在缺陷或不合格问题。

    霉变饲料怎么会是合格产品?王新辉感到疑惑,他跑遍了有关行业部门,到处找人请教。终于,有专业人士告知他:部分内容合格并不代表产品就是合格产品,武汉的检测中心也只是认定送检的几项内容合格,并未认定所送检的饲料就是合格产品。赫山区饲料行业管理办公室的证明明显偷换了概念。

    于是,王新辉二人向赫山区畜牧水产局的上级单位益阳市农业局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赫山区饲料行业管理办公室的证明,但市农业局认为,该证明不是畜牧水产局所制发,不属具体的行政行为,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王新辉二人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赫山区人民法院和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2014年11月,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武汉的检验为依据,再次认定饲料为合格产品。

    受损的养猪户表示将维权到底

    其实,2009年就已实施的《仔猪、生长肥育猪配合饲料》GB/T5915-2008国家标准早就明确:用目测有霉变即为不合格产品。接连败诉的王新辉二人手执国家标准,不知找谁说理才好。

    3月18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赫山区畜牧水产局一位姓成的负责同志。他解释说,法律上对送检项目并无明确规定,他们平时也只是将送检当作处罚厂家的一种依据。事实上,霉变饲料不能喂猪是常识,根本不需要检测,肯定是不合格产品,当时,他们也是应王新辉的要求才拿去送检的。

    该负责人承认,他们开出的“饲料检测合格证明”确实不严谨,5个指标合格不能认定产品就是合格的。但因加盖的不是局里的公章,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他们作出的是虚证,没有法律效力。对此,两级法院已驳回原告要求畜牧局撤回合格证明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最近,赫山区畜牧水产局因自己的错误行为,给王新辉二人补偿了5万元。王新辉表示,养猪的风险本来就大,一次死猪事件往往使很多养猪户好几年都无法从困境中摆脱出来。为此,他将继续申诉,一定要讨个公道,不能让这种坑害养猪户的行为再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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