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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多起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犯罪分子林某等在龙岩市大量收购病猪、死猪,并雇人进行加工后销售,金额达1243万余元;犯罪分子张某等在龙岩市租用正规屠宰场地,收购、私自屠宰并销售病死猪肉,金额达4300余万元。两起案件销售的病死猪肉达到2000多吨。
病死猪上餐桌屡治不止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一方面,很多地方对于病死猪违规处理的处罚主要以经济形式为主。很显然,这种处罚手段容易形成一查即停、失查又反弹的恶性循环,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另一方面,人为性送检也存在很大漏洞。在生猪管理领域,监督抽检属于监管部门规定动作,生产企业送审检测也应该成为一种常规动作。依照监管管理规定,食品生产企业除了最初的质量检测之外,生产中还应不定期或者定期对其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但在实际操作中,日常检测往往流于形式,甚至只缴费不检测,这难免让生产企业怀揣侥幸心理,产品质量时好时坏,直至让病死猪轻松潜入市场,祸害消费者。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明确地体现了对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行为法治严惩的态度。因此,严惩病死猪上餐桌问题,法治思维不可缺失,除了相应的经济惩罚,必须依法定罪追刑。
当下,病死猪上餐桌犯罪的方式不断创新、手段更趋隐蔽,犯罪案件性质认定难度越来越大。惩治病死猪上餐桌犯罪,不能仅靠市场监管,还需行政执法等部门一起联合执法,从源头上扫除滋生病死猪上餐桌犯罪的环境条件,依法定罪追刑。除恶务尽理应不是一件很难的事情。